加密货币:欧盟和荷兰革命性技术的法律方面
介绍
加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增长和日益普及,导致人们对该新金融现象的监管方面产生了疑问。 虚拟货币是专门数字化的,并通过称为区块链的网络进行组织,该网络是一种在线分类帐,可将所有交易的安全记录保存在一个地方。 没有人控制区块链,因为这些链分散在拥有比特币钱包的每台计算机上。 这意味着没有一个机构可以控制网络,这自然意味着存在许多财务和法律风险。
区块链初创公司已接受初始代币发行(ICO)作为筹集早期资金的一种方式。 ICO是一种产品,公司可以通过该产品向公众出售数字令牌,以资助运营并达到其他业务目标。[1] ICO也不受特定法规或政府机构的约束。 缺乏监管已经引起了投资者对潜在风险的担忧。 结果,波动性已成为关注点。 不幸的是,如果投资者在此过程中损失了资金,他们就没有标准化的行动来追回损失的资金。
欧洲一级的虚拟货币
与使用虚拟货币相关的风险提高了欧盟及其机构进行监管的需求。 但是,由于欧盟监管框架的不断变化和成员国之间监管的不一致,欧盟一级的监管非常复杂。
就目前而言,虚拟货币并未受到欧盟级别的监管,也不受任何欧盟公共机构的严格监督或监督,即使参与这些计划也会使用户面临信贷,流动性,运营和法律风险。 这意味着国家主管部门需要考虑是否打算承认或规范和监管加密货币。
荷兰的虚拟货币
根据荷兰金融监管法 (FSA),电子货币是一种以电子或磁性方式存储的货币价值。这种货币价值旨在用于执行支付交易,并可用于向发行电子货币的第三方以外的其他方付款。[2] 虚拟货币不能定义为电子货币,因为并非所有法律标准都符合。
如果加密货币不能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货币或电子货币,那么它又该被定义为什么呢?在《荷兰金融监管法》的背景下,加密货币只是一种交换媒介。每个人都有自由进行易货贸易,因此不需要许可证形式的许可。财政部长表示,鉴于比特币的范围有限、接受程度相对较低以及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有限,修改电子货币的正式法律定义目前并不可取。他强调,消费者对其使用负全部责任。[3]
根据荷兰地方法院(Overijssel)和荷兰财政大臣的说法,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具有交换媒介的地位。[4] 在上诉中,荷兰法院认为,DCC第7:36条提到,比特币可以被视为已出售的对象。 荷兰上诉法院还指出,比特币不能被视为法定货币,而只能作为交换媒介。 相比之下,欧洲法院裁定应将比特币视为一种付款方式,间接表明比特币类似于法定货币。[5]
结语
鉴于加密货币监管的复杂性,可以预见欧盟法院将不得不介入术语澄清工作。对于选择采用与欧盟立法不同术语的成员国而言,在解释相关术语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尤其是在与欧盟立法保持一致方面。因此,有必要建议各成员国在将相关立法纳入本国法律时,遵循欧盟立法的术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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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Bovaird,《 ICO与IPO:有什么区别?》,《比特币市场杂志》,2017年XNUMX月。
[2]《金融监督法》,第1:1节
[3] 财政部长,Beantwoording van kamervragen over het gebruik van en toezicht op nieuwe digitale betaalmiddelen zoals de Bitcoin,2013 年 12 月。
[4] ECLI:NL:RBOVE:2014:2667。
[5] ECLI:EU:C:2015: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