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何时才能被视为封闭系统?相关标准详解

工业园区代表着一个封闭的电力和燃气分配系统。

电力或天然气管网是否符合封闭系统的定义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这一认定决定了所有者是否可以向欧盟委员会(ACM)申请认证,或者是否必须指定管网运营商,以及所有者对并网各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自2026年1月1日起,此事已由荷兰《能源法》(Energiewet)管辖。该法以“承认为封闭系统”及其相关豁免取代了“封闭系统”这一术语,并规定了后续的运营商指定程序。本文将逐一解读《能源法》第3.7条的法定标准。如需了解更广泛的框架,请参阅我们关于私有电网和封闭式配电系统的概述文章

首先:是否存在这样的系统?

在《能源法》第 3.7 条规定的标准生效之前,首先必须确定是否存在配电系统。

电力分配系统是指用于输送110千伏以下电力的电缆及相关设备。燃气分配系统是指用于本地或区域燃气输送的系统,但不包括燃气生产网络。

此外,《能源法》将装置和直接线路视为不同的类别。装置位于并网点之后,由单个并网方使用或管理;它不构成电网。直接线路是生产装置与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之间单独定义的连接,此类连接需向荷兰电力市场管理局 (ACM) 申报。这三类之间的区别本质上是事实性的,在实践中需要仔细考虑。

《能源法》第3.7条的累积条件

一旦确定存在配电系统,ACM 将根据申请评估是否符合《能源法》第 3.7 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规定是累积适用的:所有要素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被认定为封闭系统。主要规定如下所述。

没有现有运营商,也不属于任何基础设施集团

该系统可能尚未指定运营商,也可能不属于任何基础设施集团。这一条件显而易见,但在重组现有电网或收购已有运营商运营的站点时,仍需特别注意。

具有技术、组织或功能联系的地理位置限定区域

该系统必须位于地理位置明确的工业或商业用地内,或位于提供共享服务的场所内,例如化工园区、港口或工业园区、商业园区或温室园艺区。此外,法律还要求该系统与该场所之间存在技术、组织或功能上的联系。因此,单纯的地理位置划分是不够的;系统与其所在场所之间还必须存在实质性的联系。

关联方不足一千个

系统连接的终端用户不得少于一千个。因此,一千个连接方已不再符合法定限制;在此条件下,最高连接数为九百九十九个。对于大多数工业场所而言,这并非瓶颈,但在大型商业园区和多租户综合体中,例如小型租户共享连接的情况下,用户数量统计值得关注。法律并未对此类情况下的具体统计方法作进一步规定;如有疑问,我们建议事先参考相关法规。

无家庭最终用户

原则上,封闭式系统不得向家庭用户供电。其理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家庭用户应接入公共电网,并享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法律允许少数家庭用户(例如受雇于系统所有者或与系统所有者有类似关系的用户,如居住在系统内的公司员工)在有限范围内进行临时性用电。此项例外符合欧洲相关法规。

集成流程或分销给所有者

最后,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性条件之一。要么相关各方的业务或生产流程出于特定的技术或安全原因与系统相整合,例如在化工集群中,各公司的设施在工艺和能源技术方面相互交织。要么该系统主要向系统所有者或运营商或其关联企业分配电力或天然气。根据法规文本,相关各方之间一般的经济联系并不足以构成充分条件;《欧盟电力和天然气法》(ACM)要求对技术整合或主要向所有者分配电力或天然气提供具体证据。

安全性、可靠性和电压等级

此外,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必须得到充分保障,电力系统的最高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对于尚未建设的系统,一旦获得必要的许可证、豁免和同意,即可申请认证。

ACM决策期

根据《能源规则》第3.54条第一款,ACM必须在六个月内对认可申请作出决定。该期限可延长一次,最长延长六个月。申请人在规划需要获得封闭系统认可的交易或项目时,应充分考虑这一提前期。

从识别到任命操作员

根据《能源法》第3.7条,荷兰能源监管委员会(ACM)对系统的认可并不等同于指定运营商。系统获得认可后,ACM将根据《能源法》第3.6条,应所有者的申请指定运营商。对于已获得旧豁免的现有系统,《能源法》第7.32条规定了过渡性条款:在豁免的剩余期限内,此类系统的所有者将被视为同时拥有认可和运营商指定。

认可的后果

被认定为封闭系统会带来一系列独立的义务,这些义务独立于认定标准本身。运营商的连接和运输义务比一般义务受到更具体的规定。根据《能源法》第3.105条第一款,运营商必须应要求提供连接建设或改造方案,并应要求提供连接可用性、管理和维护以及运输方案。如果运输能力明显不足,运营商可以拒绝,但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

运营商的电价也受法律监管:根据《能源法》第3.114条第一款,电价必须基于预先公布的计算方法,并且必须反映成本、透明且不具歧视性。欧盟委员会(ACM)在接到投诉后,可以要求调整计算方法或电价。

此外,封闭系统并非自动免于拥塞管理。根据《能源法》第3.104条第一款,第九章中的特定义务同样适用于封闭系统的运营者。

《电网规范》(Netcode elektriciteit)规定,在输电能力短缺的情况下,除其他事项外,还需对技术措施、物理拥堵和拥堵管理等进行调查。此外,运营商还必须遵守《电网规范》和《电力和天然气信息规范》(Informatiecode elektriciteit en gas)中关于市场流程和电子信息传递的附加规定。作为电网运营商,运营商自身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第九章各项具体规定的约束,取决于具体义务,需要逐案评估。

撤销承认

封闭系统的认定并非永久有效。根据《能源规则》第3.2条,在以下情况下,阿尔斯特电力管理局(ACM)可以撤销认定:不再满足《能源规则》第3.7条的条件;系统实际上并非由指定的运营商管理;运营商违反其义务;或申请中包含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因此,撤销认定是实际的法律后果,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性。

欧洲框架

国家标准基本与欧盟电力指令 (EU) 2019/944 第 38 条和欧盟天然气指令 (EU) 2009/73 第 28 条一致。这两项规定均涉及地理位置限定的工业或商业场所,或共享服务的场所;除少数并网家庭的附带使用外,不包括家庭用户;出于特定技术或安全原因进行并网;或主要分配给所有者、运营商或关联企业;可免于事先审批电价;以及用户可要求审查电价或计算方法。

指令本身并未提及关联方的数量;少于一千个的上限是根据《能源法》第3.7条规定的国家条件。对于天然气,《欧盟指令》2009/73第32条也要求第三方准入必须基于已公布且客观适用的资费标准;对于电力,《欧盟指令》2019/944第32条和第59条为配电管理、资费标准和准入提供了相关规定。

这项资格值得持续关注。

一个目前符合标准的电网在实践中可能会失去其资格。并网用户数量的增长、站点功能的变更、业务部门的出售或主要用户的退出都可能导致不再满足《能源法》第3.7条的条件,并可能因此被撤销认可。

这并非判例法确立的规则,而是累积条件的必然结果:每一项相关变更都必须根据第 3.7 条重新评估。因此,我们建议定期检查所有条件是否仍然得到满足;这是私人电网正常管理的一部分。

结语

要符合封闭系统的资格,需要对电网、站点和连接方进行事实和法律分析,并对照《能源法》第3.7条的各项条件进行评估。周密的准备可以避免申请失败,也能防止运营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管理没有合法所有权的电网。您是否不确定您的电网是否符合封闭系统的标准?或者您是否希望对您现有的资格或豁免进行复审?我们的能源律师团队乐意与您共同探讨。

常见问题

封闭系统和公共电网有什么区别?

封闭式电网是指位于特定工业或商业场所的私有电网,原则上不接入任何家庭用户,且由业主自行指定运营商。公共电网则由正规的电网运营商管理,原则上对包括家庭用户在内的所有用户开放。

一个封闭系统最多可以有多少个连接方?

少于一千个。一千个关联方已不再符合法定限制;上限为九百九十九个。例如,对于共享连接下的租户,具体的计数方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如有疑问,请事先参考相关法规。

封闭系统能否为家庭供电?

原则上,不。但对于少数受雇于系统所有者或与系统所有者有类似关系的家庭最终用户(例如居住在该地点的公司员工)的偶然使用,则适用有限的例外情况。

ACM识别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原则上,ACM 必须在六个月内对认可申请作出决定。该期限可延长一次,最长延长六个月。在规划交易或项目时,请将此因素考虑在内。

先前法律规定的现有豁免会发生什么变化?

对于已获得旧豁免的现有系统,《能源法》第7.32条规定了过渡性法律:在豁免的剩余期限内,所有者被视为已获得认可和任命。因此,在此期间无需提交新的申请。

授予的荣誉称号可以撤回吗?

是的。根据《能源规则》第 3.2 条,ACM 可以撤销认可,例如在不再满足《能源规则》第 3.7 条的条件、系统实际上并非由指定的运营商管理、运营商违反某些义务,或者申请中包含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等情况下。

封闭系统是否可以免于拥塞管理?

不,并非自动适用。根据《能源法》第3.104条,第九章中的特定义务相应地适用于封闭系统的运营者。特定义务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程度,需要逐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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