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未产生过赡养义务,或者现有的赡养义务已因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而终止,则无需支付赡养费。根据荷兰法律,配偶赡养费仅在结婚或登记伴侣关系后才有,未经双方同意的同居关系则无需支付。赡养费在法定期间届满、受赡养方再婚或根据《荷兰民法典》(BW)第1:160条与他人同居(如同已婚)或任何一方死亡时终止。子女抚养费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定,且不可豁免。
本文仅探讨赡养义务不成立或终止的情况。关于赡养费的计算方法、通常的支付期限以及金额的确定方式,请参阅我们完整的《荷兰子女及配偶赡养费指南》。如果您想了解赡养费的金额,请先阅读该指南;如果您想了解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请阅读本文。
首先,根本不存在维护义务。
从未产生的义务与已经终止的义务之间存在区别,这决定了您需要采取何种程序。如果从未产生过任何义务,则无需终止任何义务,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曾经产生过义务但现在已经终止,您可能仍然需要一份裁决或协议来确认这一点,因为赡养令在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
根据荷兰法律,配偶赡养费的前提是婚姻关系或已登记的伴侣关系。即使没有婚姻或伴侣关系,同居关系持续的时间长短,分居后双方均无义务支付赡养费。唯一的例外是同居协议中的赡养费条款。此类条款具有合同约束力,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配偶赡养费,因此,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关于赡养期限和与新伴侣同居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此类条款。
仅仅因为一方前配偶的收入高于另一方,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索要赡养费的一方必须缺乏足够的收入来维持自身生活,且无法合理预期获得足够的收入;另一方必须有支付能力。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则无需支付赡养费。如果支付方的收入下降到支付赡养费后其生活水平低于法院计算的最低必要生活成本,那么按照荷兰法律实践的说法,该方“无支付能力”(no draagkracht),赡养费金额将为零。
前配偶双方也可以约定完全不支付配偶赡养费。《德国婚姻法》第1:158条允许在离婚前或离婚时达成此类协议,并且通常会将其记录在离婚协议书中。这种放弃赡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并且可以通过不可修改条款加以强化。只有当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至于要求双方履行该约定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不可接受时,法院才会撤销该条款。这是一个刻意设定的高门槛,因此,赡养费放弃条款值得仔细协商,而不是简单地接受模板式的条款。
子女抚养费几乎是所有情况的例外。父母不能合法放弃子女抚养费,因为子女抚养费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而非父母的利益而存在的。父母之间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对子女没有约束力,法院可以撤销该协议。关于谁应该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假设也常常是错误的,这一点将在下文单独讨论。
配偶赡养费终止的理由
一旦配偶赡养费达成一致或获得法院判决,荷兰法律规定了终止赡养费的有限几种情形。其中四种情形由法律规定,一种情形则需要法院裁决。
第一种情况是法定期间届满。第二种情况是任何一方死亡:该义务属于个人义务,不转移至债务人的遗产,也不继续由有权获得该义务的人的继承人享有。第三种情况是受赠人再婚或缔结新的注册伴侣关系。第四种情况是受赠人与他人同居,如同已婚,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第五种情况并非自动发生: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现有命令不再符合法定标准,这种情况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两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且会造成经济损失。配偶赡养费不会在接受赡养费的一方达到国家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自动终止;养老金的增加可能会影响赡养费的计算,并成为申请减少或终止赡养费的理由,但赡养费不会自动终止。此外,配偶赡养费也不会因为接受赡养费的一方找到了工作而终止:收入的增加是请求法院变更赡养费数额的理由,而不是停止支付赡养费的依据。
与他人同居如同已婚:第 1:160 条 BW
《德国联邦法》第1:160条是最常被援引也是最常被误解的依据。该条规定,一旦受扶养人再婚、缔结登记伴侣关系或开始与他人同居,扶养义务即告终止。其后果是重大且永久性的:扶养义务依法终止,即使新的伴侣关系随后破裂,扶养义务也不会恢复。
正因为后果如此深远,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非常严格,且各项要求是累加的。双方必须存在一段持续一段时间的情感关系;必须实际共同生活;必须共同管理家庭;并且必须相互扶持,即在物质或经济上互相帮助。如果伴侣各自拥有住所,或者一方只是定期留宿,则不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受赠人与新伴侣之间签署了同居协议,也不能自动解决问题,尽管该协议是强有力的证据。
举证责任完全在于想要停止支付的一方,而且举证责任非常艰巨。在市政记录中登记在同一地址只是一个起点,而非确凿证据;即使收款人故意保留了单独的登记信息,也可能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即使登记信息相同,也可能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在实践中,证据通常来自银行对账单、共同购买记录、社交媒体信息、邻居证词,以及在适当且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观察。德国联邦法典第1:160条不适用于子女抚养费:收款方父母的新关系并不影响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自2020年1月1日起,配偶赡养费的支付期限是多久?
《配偶赡养费改革法》(Wet herziening partneralimentatie)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离婚申请。根据该法,配偶赡养费的支付期限为婚姻存续时间的一半,最长为五年。在此日期之前,最长支付期限为十二年,适用旧法的案件仍沿用旧法。
有三项例外情况会延长赡养期限,而且这些例外情况比主要规则更为重要。如果婚姻关系中育有子女但子女尚未满十二周岁,则赡养费支付至最小的子女年满十二周岁为止。如果婚姻关系持续至少十五年,且受赡养人将在十年内达到国家养老金领取年龄,则赡养费支付至其达到该年龄为止。如果受赡养人出生于1970年1月1日或之前,且婚姻关系持续至少十五年,但距离其达到国家养老金领取年龄还有一段时间,则赡养期限为十年。如果适用多项例外情况,则以最长的期限为准。
此外,还有一项困难条款。如果终止赡养费的影响范围过广,以至于无法合理地要求受赡养人支付,则受赡养人可以申请延长赡养期限。此类申请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受赡养人而非支付赡养费的一方需要关注该期限,而且基于此理由批准的延期本身也可能受到时间限制。
最后,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对法定期限进行调整,无论提前还是延后均可。离婚协议可以规定较短的期限、较长的期限,甚至不规定期限。如果协议中有相关规定,则以协议而非法律条文为准。查看您自己的协议是解决任何关于期限问题的首要步骤,但也是最常被忽略的步骤。我们关于赡养义务何时终止的文章更详细地阐述了时间规则。
当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时
子女抚养费终止的情况远比支付方希望的要少,而且欠抚养费的人群也比大多数人预想的要广泛。
首先要明确谁负有抚养义务。法律上的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但孩子的生父(即使他从未承认)也有义务抚养子女,同意导致孩子受孕的伴侣也有义务抚养子女。继父母除了法律上的父母外,还有义务抚养其配偶或登记伴侣在婚姻或同居关系期间与其共同抚养的子女。因此,认为因为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就无需支付抚养费的结论通常是错误的,在采取行动之前值得仔细审查。
现在来说说抚养期限。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均应按各自经济能力比例承担抚养义务。子女十八周岁至二十一周岁期间,根据《德国联邦法》第1:395a条,抚养义务仍然有效。这一点最常被误解:无论子女是否在校学习,抚养义务均适用,且子女无需证明其经济困难。兼职工作可以减少抚养费,但并不能免除抚养义务。子女年满二十一周岁后,只有在子女确实无法自食其力的情况下,例如因残疾等原因,父母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终止或减至零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子女经济独立,对于18至21岁的年轻人来说,这意味着收入足以支付自己的生活开支。第二种情况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了支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抚养费为零,但法院期望父母努力赚钱,而父母主动减少收入的行为是不被接受的。第三种情况是子女或父母一方去世。需要注意的是,从18岁起,该年轻人就成为债权人:抚养费应支付给该年轻人而非另一方,任何变更抚养费的申请都必须针对该年轻人提出。
更改或终止现有维修订单
一项命令或已登记的协议在被更改之前一直有效。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即使存在明显的终止理由,接收方仍可通过执达吏或国家赡养费征收机构(LBIO)继续强制执行,直至情况恢复正常,在此期间,欠款将随着法定年度指数化调整而继续累积。
《德国联邦法》第1:401条规定了两种途径。如果由于情况变化(例如失业、需赡养新家庭、长期患病或受赡养人收入大幅增加)导致赡养费不再符合法定标准,则可以变更或撤销赡养费。如果最初的决定从一开始就基于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也可以变更赡养费,这种情况适用于当时隐瞒收入的情况。
该程序是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必须由律师代理。法院可以追溯既往地赋予变更效力,但如果受赠方已经花费了款项,法院通常会有所克制,因此等待很少能改善结果。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则通过新协议达成和解,最好还能由法院以同意令的形式予以确认,这比进行诉讼听证会更快更便宜;调解通常是明智的第一步。
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160条,债务因法律的实施而终止,法院判决并非产生此效力;此后支付的款项并非债务,原则上可以作为不当支付追回,但法院通常也会对此予以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单方面停止支付是明智之举。付款方负有证明双方同居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不足,则拖欠款项、强制执行费用和利息均由付款方承担。正确的做法是收集证据,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陈述立场,如果存在争议,则向法院申请宣告。
概述:当无需进行维护时
| 配偶赡养费 | Condition | 影响 |
|---|---|---|
| 未婚或未登记伴侣关系 | 未经协议的未婚同居 | 不存在任何义务。 |
| 没有支付能力 | 扣除必要生活费用后,收入不足。 | 维护费用设置为零 |
| 没有必要 | 受助人能够自食其力 | 没有义务 |
| 同意放弃权利 | 《离婚协议》中记录的第1:158条 | 没有义务 |
| 法定期间已过 | 婚姻期限的一半,最长五年,但有例外情况。 | 依法终止 |
| 新婚、伴侣关系或同居 | 第 1:160 条 BW,累计要求 | 依法永久终止 |
| 死亡 | 前合伙人之一去世 | 依法终止 |
| 儿童抚养 | Condition | 影响 |
| 孩子能够自食其力 | 自有收入足以支付生活费用 | 减少或设置为零 |
| 子女年龄在二十一岁或以上 | 能够自食其力 | 义务终止 |
| 没有支付能力 | 严格评估;收入能力至关重要 | 贡献值设为零 |
| 死亡 | 子女或支付抚养费的父母去世 | 完 |
会造成经济损失的错误
最昂贵的错误莫过于在没有找到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停止付款。法院的命令仍然有效,地方税务局会追讨欠款(包括附加费),并且你的雇主会收到工资扣押令。如果你确信存在正当理由,务必以书面形式说明,仅在获得法律建议后才停止付款,并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而不是坐等观望。
第二个问题是拖延。变更赡养费的申请通常最早从提交之日起生效,法院也不愿责令偿还已支付的赡养费。从情况发生变化到提交申请之间的每个月,你都很难收回已支付的赡养费。
第三种误解是将两种赡养费混淆。法定期间、《德国联邦法典》第1:158条的豁免以及第1:160条的终止,都仅涉及配偶赡养费。这些规定均不涉及对子女的赡养义务,任何将两者混为一谈的论点,在第一次庭审中都难以成立。
第四点是忽略了指数化调整。赡养费金额每年1月1日都会根据部长设定的百分比进行法律调整。多年来一直支付相同金额的支付方会在不知不觉中累积欠款,即使赡养义务终止,这些欠款仍然需要支付。
常见问题
如果我的前伴侣不同意停止支付赡养费怎么办?
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存在法定理由,您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义务已终止或变更命令,由法院作出裁决。对方的反对意见不会阻止申请;这仅意味着该事项存在争议,需要提供证据。
我可以要求退还我已支付但实际上并不欠款的维修费用吗?
有时如此。例如,如果债务已因法律规定而终止,例如根据《德国联邦法》第1:160条,则之后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债务,原则上可以追回。如果变更源于法院判决,则法院会决定追溯效力,并在款项已被消耗的情况下予以限制。迅速采取行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五年规则是否适用于子女抚养费?
不。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法定期限仅适用于配偶赡养费。子女赡养费的支付期限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根据《德国婚姻法》第1:395a条的规定,无论该青年是否在校学习,都将持续支付至其二十一周岁。
手术费用是多少?如果我负担不起怎么办?
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法院费用,法院费用由法律规定,并取决于案件类型。收入和资产低于法律援助委员会每年设定的标准的个人可获得法律援助补贴,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支付一定的个人费用。律师会在初次咨询时告知您是否可能符合资格。
我的前伴侣已经和别人同居了。这样就够了吗?
单凭这一点还不够。《德国婚姻法》第1:160条规定,双方必须存在一定时间的亲密关系、实际同居、共同居住和相互照顾,而且这四点都必须由想要停止支付赡养费的一方来证明。再婚或新的登记伴侣关系则更容易证明,因为这些都是公开记录。
我们能否协商一个比法律规定的期限更长或更短的期限?
是的,配偶赡养费可以通过协议豁免。离婚协议可以规定不同的赡养期限,完全排除赡养费,或者加入不可变更条款。子女抚养费不能通过父母双方的协议豁免,因为子女享有抚养权。
下一步做什么
首先要查阅文件,而不是法律条文。离婚协议和法院判决书决定了双方就期限、指数化调整和变更达成的协议,而且通常包含一项条款,可以直接解决这些问题。然后,确定你所依据的理由以及支持该理由的证据,并记录情况发生变化的日期,因为该日期决定了追溯效力。
Law and More 我们为支付方和接收方提供有关荷兰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BW 第 1:160 条的适用、赡养期限规则以及变更或终止赡养令的申请方面的咨询。如果您想了解您是否仍需支付赡养费,或者赡养令是否可以变更,请联系我们。 家庭法律团队 这样就可以在欠款累积之前对您的档案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