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荷兰法律,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条款。这种自由止于强制性法律(dwingend recht)的适用范围: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如果该规定仅保护一方当事人,则该条款可撤销,并适用该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自治(contractsvrijheid)是所有荷兰合同的出发点,而强制性法律则是其界限。明确这条界限是区分有效合同和高成本合同的关键所在。
荷兰法律中政党自治涵盖哪些内容?
当事人自治原则涵盖了荷兰合同法的大部分内容,因为大多数成文合同规则仅在双方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主要例外情况包括保护弱势一方的规则、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则以及合理性和公平性的一般标准。
荷兰合同法假定当事人最了解自身利益。《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简称BW)第六卷包含许多关于要约与承诺、履行、违约和损害赔偿的规则。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规制性法律(regelend recht):仅在当事人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因此,荷兰商业合同可以偏离关于通知期限、风险转移时间、利息、责任限制以及迟延交付后果的法定规则。经验丰富的当事人通常会这样做。
荷兰的合同自由包含三个独立的部分,将它们区分开来是有帮助的:
- 完全自由地签订合同。 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达成协议,谈判也可以中断。但这种自由须以订立合同前阶段的诚信义务为前提。
- 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手。 这主要受到平等对待立法和竞争法的限制。
- 内容自由。 这是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而强制性法律往往最常限制的就是这种自由。
荷兰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通常情况下并非如此。荷兰法律对合同形式几乎没有要求。大多数合同无论是以纸质形式签署、通过电子邮件订立还是口头约定,都有效,这在荷兰开展业务方面是一项真正的实际优势。
例外情况具体明确且具有强制性。婚前协议(huwelijkse voorwaarden)需要公证。私人有限公司(BV)的股份转让需要公证。竞业禁止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而私人提供的担保则需遵循其自身的正式程序。凡法律规定了具体形式的,若忽略该规定,则并非技术性问题:该行为通常无效。
法院可以撤销你自愿同意的条款吗?
是的。根据《德国联邦法》第6:248条,合同不仅具有当事人约定的效力,还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redelijkheid en billijkheid)所衍生的效力。如果根据合理性和公平性标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某项合同规则是不可接受的,则该规则不适用。
这条规则很容易被忽略。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性法律,但其实际效果却与之相同:法院可以拒绝执行当事人自由协商达成的条款。法院在适用这项规定时会格外谨慎,尤其是在涉及专业机构的案件中。如需更全面地了解整个体系,请参阅我们的荷兰合同法指南。
如何判断一条规则是否具有强制性?
当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偏离某项规定时,该规定即具有强制性。这一点可以从法规本身、其所在章节及其保护目的中判断,因为荷兰立法很少使用标签。
《德国民法典》第二卷的情况最为明确。根据该法典第2:25条,其规定只有在法律本身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被偏离。这颠覆了默认规则:在公司法中,除非立法者另有规定,否则规则具有强制性;在劳动法和消费者法中,强制性规则按主题分组并明确区分;在租赁法中,整段条款均被宣布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
什么是四分之三强制法?
个别当事人无权推翻这项规则,但集体劳动协议(CAO)可以。荷兰法律承认这种中间类别,即四分之三强制性法律(driekwartdwingend recht),普通法体系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应物。
一些重要的雇佣规则就是这样运作的,包括《德国联邦劳动法》第7:668a条中关于连续定期合同的部分规定。其实际后果是,同一条款在一家公司可能无效,而在另一家公司却有效,原因仅仅在于适用行业统一行政命令(CAO)。因此,检查行业统一行政命令是否适用于雇佣关系并非事后考虑,而是第一步。
无效或可无效:为什么区别很重要?
无效条款永不生效;可撤销条款在受保护方使其无效之前一直有效。制裁措施载于《德国联邦宪法》第3:40条。
任何法律行为,如果其内容或意图违反良好道德或公共秩序,则该行为无效(nietig)。它从未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可以信赖其有效性,且不受时效限制。任何法律行为,如果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也属无效,除非该规定仅旨在保护一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可撤销(vernietigbaar)。
可撤销条款意味着受保护方可以通过诉讼或庭外声明来援引该缺陷。在此之前,该条款仍然有效。这是大多数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基础:一旦消费者使不公平条款无效,商家就不能再依赖该条款,而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予追究。
一条无效条款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吗?
通常情况下并非如此。《德国民法典》第3:41条规定,如果无效理由仅涉及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除非鉴于该行为的内容和宗旨,其余部分与无效部分密不可分。
因此,荷兰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适用可分割性原则。可分割性条款仍然有用,因为它记录了当事人认为哪些内容可以分割,并向法院表明了他们的意图。但它只是意图的证据,而非该规则的来源,而且它无法挽救那些触及交易核心的条款。
还有一种折衷方案,通常比宣告无效更具吸引力。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42条,如果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知晓缺陷的情况下仍会选择有效的安排,则无效条款将被转换(conversie)为有效条款,并产生相应的效力。例如,过于宽泛的责任限制条款可以被缩小到法律允许的范围,而不是被完全删除。这正是条件性条款起草值得投入精力的原因。
政党自治与强制性法律有何异同?
政党自主权源于协议;强制性法律源于成文法,并在两者冲突时以强制性法律为准。下表列出了二者在来源、效力及适用范围上的差异。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荷兰的合同审查总是包含两个问题而不是一个问题:我们达成了什么协议,以及我们被允许达成什么协议?
| 属性 | 党的自治 | 强制性法律 |
|---|---|---|
| 来源 | 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辅以《民法典》中仅在无协议情况下适用的规章性规定。 | 法规:第 2 册 BW(公司法)、第 7 册 BW(雇佣、租赁、代理和消费销售法)、第 6 册 BW(一般条款和条件)。 |
| 冲突条款的影响 | 除非适用该条款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是不可接受的,否则该条款适用。 | 如果该条款仅保护一方,则该条款无效或可撤销;应适用法定规则。 |
| 谁可以援引它 | 合同双方之一。 | 任何在该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拥有利益的人;只有在该条款可撤销的情况下受保护的一方,以及法院可以主动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
| 跨境覆盖 | 因《罗马规约》第一条规定的有效法律选择而失效。 | 在选择外国法律时,如果《罗马法》第一条予以保留,则该法律仍然有效,尤其适用于雇员、消费者和强制性规定。 |
强制性法律对一般条款和条件有哪些限制?
在荷兰商业实践中,强制性法律对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力最为强。荷兰《商业法》第6:231条至第6:247条不仅规定了条款的具体内容,还规定了这些条款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两项义务并行存在。首先,条款的使用者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或之时,给予对方合理的机会了解这些条款,通常是通过交付或随要约一并发送的方式。其次,各项条款不得过于苛刻。如果未能满足第一项要求,则该条款无需任何讨论即可被宣告无效。
什么是黑名单和灰名单?
对于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民法典》包含两份清单,这两份清单在很大程度上预先决定了合同结果。黑名单上的条款总是被视为不合理的苛刻条款;灰名单上的条款则被推定为不合理的苛刻条款。
《德国联邦商法典》第6:236条包含黑名单(zwarte lijst)。这些条款始终可以被撤销。例如,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以及允许商家在订立合同后三个月内提高约定价格而不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
《德国商法典》第6:237条包含一份“灰色清单”(grijze lijst)。这些条款被推定为不合理的苛刻条款,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交易者。该清单涵盖了一些常见的合同条款,例如赋予交易者履行与承诺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的权利、设定异常长或模糊的履行期限,以及免除交易者全部或部分法定赔偿义务的条款。
这些规定也能保护企业吗?
部分如此。大型公司根本无法依赖合理性测试,而小型企业则可能获得与消费者相当的保护。
企业通常认为这些清单与自身无关。但两项修正表明并非如此。首先,德国联邦法典第6:235条规定,大型企业无权援引合理性检验标准,该标准基于企业公布年度财务报表的义务和员工人数。因此,大型企业失去了小型企业仍享有的抗辩权。
其次,荷兰法院适用反射效应(reflexwerking)。一家小型企业如果超出其通常的业务范围,其地位类似于消费者,即使黑名单和灰名单并不直接适用于它,它也可能受益于这些名单中的标准。实践经验表明,一套适用于消费者、小型商户和跨国公司的条款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关于复制通用条款和条件风险的文章阐述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而我们的通用条款和条件起草指南则解释了如何构建一套经得起审查的通用条款和条件。
在形式之争中,谁的规则适用?
根据《德国商法典》第6:225条第3款,除非另一方明确拒绝,否则优先适用先提及的条款。这种形式上的争议是商业纠纷中另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
明确拒绝必须清晰具体。回复中含糊其辞的通用语句通常被认为不足以构成有效拒绝。这是极少数情况下,普通采购订单就能决定巨额赔偿责任上限的情形之一。
根据荷兰公司法,股东拥有多大的自由?
远低于股东协议的规定。在公司法中,默认规则则相反:法定规则具有约束力,只有在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偏离这些规则。
由于《荷兰公司法》第2:25条仅允许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偏离第二册,因此荷兰有限责任公司(BV)或股份有限公司(NV)的出发点是适用法定规则。公司章程只有在立法者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偏离法定规则。2012年对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灵活化极大地扩展了这些可能性。它允许设立不享有投票权或利润分配权的股份、定制化的转让限制以及针对特定机构的指示权。但所有这些选择的存在都是因为法律允许,而非股东同意。
股东协议不能包含哪些内容?
股东协议本身不能改变公司。它像其他合同一样,对签署该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对公司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股东协议(aandeelhoudersovereenkomst)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协议中规定的特定投票义务对股东个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违反该义务通过的决议并非自动无效,且未加入该协议而取得股份的第三方不受该协议约束。如果某项安排旨在对继承人和公司本身均具有约束力,则应写入公司章程。我们关于股东协议的文章将详细探讨这种分工。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强制性限制有哪些?
反复出现的三个限制是:董事的职责、公司内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标准,以及对资本和债权人的保护。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德国商业法》第2:9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妥善履行职责的义务。该义务不得事先免除。解除责任只能由主管机构事后根据账目和所提供的信息予以批准。
- 合理性和公平性。 《德国商法典》第2.8条要求公司及其组织内的所有人员彼此之间应遵循合理和公平的标准。这是追究控股股东强行通过某项决定的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 资本和债权人保护。 这些规则,包括董事会在支付股息前必须执行的分配测试,完全不受股东控制。
少数股东权益保护遵循同样的模式。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在会议期间获取信息的权利、对决议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要求企业协会(Ondernemingskamer)对公司政策和事务进行调查的权利,都是法定权利。股东协议不能使这些权利消失。但是,股东协议可以规范各方在行使这些权利之前,如何以及何时尝试解决僵局。关于实际纠纷中的具体情况,请参阅我们关于少数股东权利的文章。
实际案例中会是什么样子?
一个匿名案例可以更清晰地说明这一界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位创始人约定,无论任何情况下,五年内都不会发行新股,以保护他们的股份不被稀释。一年后,该公司濒临破产,一位投资者愿意注资以换取新发行的股份。
该条款对作为股东的创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投票赞成该条款的创始人可能构成违约。然而,该条款并不凌驾于董事会维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之上。如果强制执行该条款会导致公司破产,法院可以拒绝通过禁令强制执行。合同自由依然存在,但补救措施很可能是创始人之间的补偿,而不是否决公司的存续。
哪些雇佣规则是不能通过合同规避的?
合同条款不得低于荷兰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低于强制性规定或四分之三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将被纠正,而非强制执行。
无论合同另有规定,法定最低工资和假期津贴均适用。《工作时间法》(Arbeidstijdenwet)规定了工作时间上限和休息时间。根据《德国联邦劳动法》(BW)第7:634条,员工享有每周工作时间四倍的法定假期。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法定假期不得以任何方式购买,但超过法定最低天数的累积假期可以购买。
雇主能否自行设计解雇程序?
不。除缓刑、简易解雇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外,终止无限期合同需要获得 UWV 的许可或地方法院(kantonrechter)的裁决。
UWV途径适用于裁员和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法院途径适用于因个人原因(例如工作表现不佳或工作关系紧张)而被解雇的情况。解雇途径取决于解雇原因,并非员工的自由选择。法定通知期适用。原则上,被解雇的员工有权获得过渡期补偿金(transitievergoeding),该补偿金根据法定公式计算,事先通过合同放弃该项权利无效。过渡期补偿金的最高金额由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每年调整,因此任何模板中填写的金额很快就会过时。
和解协议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和解协议表明,当事人自主权和强制性法律可以相互协调而非相互冲突。双方同意终止雇佣关系,但强制性保障措施仍然有效。
许多荷兰雇佣关系以和解协议(vaststellingsovereenkomst)告终。由于双方同意终止雇佣关系,因此无需证明法定解雇理由。然而,强制性法律仍然有效。根据《荷兰民法典》第7:670b条,雇员有两周时间撤销同意,如果协议中未提及撤销权,则有三周时间。协议措辞也决定了失业救济金是否会受到影响。为保障失业救济金权益而起草的协议是合法行使合同自由;而为规避撤销期限而起草的协议则不合法。
竞业禁止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竞业禁止条款(或称同时性条款)只有在与成年雇员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时才有效。在定期合同中,该条款也只有在雇主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使其具有必要性的迫切商业利益时才有效。
这些要求源于《荷兰劳动法》第7:653条。即使是有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与雇主试图保护的利益相比,雇员的利益受到不公平的损害,法院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撤销。我们关于荷兰劳动法下竞业禁止条款的文章探讨了法院如何权衡这种利益平衡,以及如今可辩护的竞业禁止条款应具备哪些特征。
夫妻可以在家庭协议中约定哪些内容?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安排财产关系,但必须采用正确的形式。子女抚养费不能通过合同放弃,婚前放弃伴侣抚养费的协议无效。
在家庭法中,当事人自主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受到限制,其限制主要体现在子女抚养权和形式方面。配偶和登记伴侣可以大致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关系,但前提是必须签署婚前或婚后协议,并由公证人(公证员)进行公证。配偶之间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非正式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缔结的婚姻,法定默认财产制为有限共同财产制。在该制度下,婚前财产、赠与和继承所得均属个人隐私。希望采用旧式完全共同财产制或完全分居的夫妇,必须在公证契约中明确说明。
可以通过合同免除维护费用吗?
在赡养费方面,强制性法律的效力最为显著。《德国民法典》第1:400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放弃依法应享有的赡养费的协议均属无效。
对于子女而言,这一点毋庸置疑。父母不能通过合同免除承担子女抚养和养育费用的义务。任何试图免除此类义务的条款都无效,无论谈判多么周密,无论父母付出了多少代价。
夫妻双方的情况则更为复杂。法律允许夫妻在离婚时就赡养费达成协议,包括不支付赡养费的协议。然而,荷兰最高法院(Hoge Raad)于2022年11月25日裁定(ECLI:NL:HR:2022:1724),婚前协议中约定的放弃配偶赡养费的条款无效。《荷兰民法典》第1:158条的例外规定仅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
未婚同居者呢?
未婚同居者之间没有法定赡养费义务,因此不存在任何可以放弃的赡养费。这一点经常被误解。
即使同居数十年,即使签署了公证同居协议(samenlevingscontract),伴侣之间也不会产生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同居协议中排除伴侣赡养的条款并无实际意义。同居协议的有效之处在于规范房屋所有权、家庭开支分摊、养老金安排以及分居时共同财产的处置。对子女的赡养义务独立于父母的婚姻状况而存在,不受父母签署的任何协议的影响。
你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来规避荷兰的强制性规定吗?
您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但这并不会废除所有荷兰强制性规定。《罗马规约一》允许您选择适用法律,同时保留了保护消费者、雇员和公共利益的特定强制性规定。
在欧盟内部,民事和商事合同义务适用的法律由《罗马规约一》确定。该规约以当事人自治为出发点。根据该规约第三条,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论该法律是否与交易本身相关。例如,荷兰供应商和德国买方可以约定适用瑞士法律,荷兰法院将适用该法律。这种选择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体现,并且可以仅限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法律的选择界限在哪里?
《罗马法》第一卷以寥寥数条规定了选择的界限。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第3(3)条、第6条和第8条。
- 纯粹的家庭情况。 根据第 3(3) 条,如果所有其他相关要素都位于一个国家,则选择外国法律不能取代该国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规定。
- 消费者。 根据第 6 条规定,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在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即经营者开展业务的国家)的强制性规则的保护。
- 雇员。 第 8 条对个人雇佣合同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以雇员惯常从事工作所在国或从该国从事工作的国家的法律为准。
无论选择何种法律,还有两项规定适用。第9条保留了优先强制性规定(bepalingen van bijzonder dwingend recht):即国家认为对维护其公共利益(例如经济或社会组织)至关重要的规则。无论适用何种法律,这些规定均适用;制裁立法、竞争法以及某些关于企业转让的规则均属于此类。第21条允许法院在适用所选法律的规则会明显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相悖的情况下,拒绝适用该规则。此处的公共政策含义较为狭窄。荷兰法院不会仅仅因为荷兰法律会产生更有利的结果就适用该规则。
一个典型的匿名案例展示了这些条款是如何相互关联的。一家在荷兰境外注册的公司聘用了一名仅在荷兰居住和工作的销售代表,合同规定适用该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当雇佣关系终止时,雇主发现,该法律选择对合同的大部分内容仍然有效。然而,雇主无法剥夺雇员在荷兰法律下本应享有的保护:例如,必须事先获得荷兰劳动者协会(UWV)或地方法院的许可、法定通知期以及过渡期补偿金。因此,正确的规划问题不在于哪部法律最有利,而在于无论选择哪部法律,哪些强制性规则都必须适用,以及在附加这些规则后,商业安排是否仍然有效。
仲裁会改变边界吗?
仲裁扩大了程序上的自由度,但并未改变实质内容。其界限在于执行。
仲裁是当事人自主权最充分的体现。荷兰仲裁法载于《民事诉讼法典》(Wetboek van Burgerlijke Rechtsvordering,简称Rv)第四卷,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程序规则以及适用于争议实质的法律。荷兰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这种选择。然而,根据Rv第1065条所列的有限理由,上诉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这些理由包括: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未能履行其职责以及裁决与公共政策相冲突。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允许在裁决与执行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下拒绝执行。
实际上,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法律,在荷兰,任何支持贿赂或洗钱安排的仲裁裁决均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也不排除对消费者和雇员的保护性管辖权。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236条第n款,消费者一般条款中的仲裁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除非在商家以书面形式援引该条款后,给予消费者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选择普通法院管辖。
如何起草一份经得起考验的协议?
将强制性法律视为合同起草的一部分,而不是最终的审核标准。首先要问自己三个问题:交易对手是谁?合同标的是什么?合同将在哪里履行?
交易对手的身份决定了适用消费者保护制度、反身效应还是大额交易排除条款。标的物决定了是否适用特定的保护性法律,例如雇佣、租赁、代理、消费品销售和金融服务等。履行地决定了无论法律选择如何,适用哪些强制性规则。
使用条件句
条件性措辞是最有效的技巧。将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或者仅在强制性规则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限制的条款,能让法院有事可做,而不是直接予以驳回。这也符合《德国民法典》第3:42条的转换规则。相反的做法,即起草绝对禁止条款并寄希望于它不会被检验,会导致最糟糕的结果:条款无效且没有后备方案。
增加可分割性条款和备选方案。
认真对待可分割性条款,但不要过分依赖它。因为《德国商法典》第3:41条已经将协议的有效部分与无效部分区分开来,该条款的价值在于其补充内容。它明确声明双方认为各项条款可分割,并承诺以尽可能接近原商业意图的有效条款替换无效条款。对于最容易受到攻击的条款,例如竞业禁止条款的较短期限或较窄的地域范围,应设置备选方案,以便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拥有合法的选择余地。
记录条款是如何提供的
许多荷兰关于一般条款的争议并非在于条款内容本身,而在于条款是否及时以可用形式提供。应将条款附于要约中,保留订立合同之日适用的版本,并避免引用已更改的网站页面。消费者信息披露义务亦是如此:告知义务是强制性的,而您已履行该义务的证据比条款本身更有价值。我们对主要商业协议类型的概述以及关于起草商业协议的指南中列出了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
综上所述
- 荷兰的大部分合同法都是规制性的:除非强制性规定、正式要求或合理性和公平性(荷兰法典第 6:248 条)另有规定,否则你可以另行约定。
- 违反强制性法律的条款无效,或者如果该规则只保护一方,则该条款可撤销(《德国商法典》第 3:40 条);合同的其余部分通常仍然有效(《德国商法典》第 3:41 条和第 3:42 条)。
- 一般条款、公司法、劳动法和家庭法都包含各自的强制性限制,例如黑名单和灰名单、《德国民法典》第 2:25 条、解雇规则和《德国民法典》第 1:400 条第 2 款。
- 根据《罗马法》第一条选择外国法律,并不免除对消费者和雇员的强制性保护,也不免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强制性规定。
- 有条件的条款、带有备选方案的可分割性条款以及提供条款的证据,可以使协议更具韧性。
常见问题
我们能否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来规避荷兰的解雇规定?
不。在雇佣合同中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有效的,但根据《罗马规约I》第8条,这不能剥夺雇员在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所享有的强制性法律保护。对于习惯在荷兰工作的人来说,适用的是荷兰法律。事先获得荷兰工人联合会(UWV)或地方法院的许可、法定通知期、病假期间的保护以及过渡期工资等要求仍然有效。对于上述保护性规定未涵盖的问题,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仍然有效。
如果其中一项条款无效,整个合同是否无效?
通常情况下并非如此。《荷兰民法典》第3:41条规定,除非无效条款与合同内容和意图密不可分,否则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荷兰法院通常遵循这一原则,并且《荷兰民法典》第3:42条允许在双方当事人明显希望的情况下,将有缺陷的条款转化为有效条款。例外情况是,如果合同本身的目的违法,或者无效条款正是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则无效条款可能适用于整个合同。
同居协议中放弃伴侣赡养费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问题很少以人们预期的方式出现,因为根据荷兰法律,未婚同居者之间本来就没有赡养义务。因此,同居协议中的放弃赡养费条款几乎没有什么可放弃的。如果伴侣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在分居时互相支付一定费用,该义务原则上具有约束力。只有当追究一方的责任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是不可接受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撤销该协议。对于已婚夫妇和登记伴侣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荷兰法典》第1:400条第2款,婚前达成的放弃赡养费协议无效。
企业买家能否在国际销售合同中放弃消费者保护条款?
对于真正的企业而言,答案基本是肯定的:《商业法》第六卷和第七卷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不适用,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分配风险。但有两点需要注意。小型企业如果承包的业务超出其正常经营范围,可能会受到反射效应的影响,即使黑名单和灰名单本身并不直接适用,其标准也会影响评估结果。此外,如果合同涉及国际业务,则《罗马规约》第一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则以及履行地所在国的任何优先强制性规定均适用,无论双方另有约定。
如何判断某项条款是否为强制性条款?
解读法规时,应结合上下文,而非仅仅寻找标签。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民法典》第二卷具有强制性。在《民法典》第七卷中,关于雇佣、租赁、代理和消费销售的保护性条款包含明确的规定,明确指出哪些条款不得偏离,以及集体劳动协议是否允许偏离。如果法规对此未作规定,则规则的性质取决于其目的。旨在保护某一特定弱势群体的条款通常对该弱势群体具有强制性,并导致可撤销性而非无效性。
谁能帮我们核查一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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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您的处境?请告诉我们您的情况。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您有哪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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