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量刑是刑事法院在立法机关设定的范围内做出的合理选择。《荷兰刑法典》(Wetboek van Strafrecht)第1条规定,只有法律在行为发生前已将其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受到处罚;第9条列出了法院可以施加的处罚:监禁、拘留、社区服务和罚款为主要处罚,剥夺某些权利、没收财产和公布判决书为辅助处罚。在这些限制范围内,法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第359条规定法院有义务解释其如何行使该自由裁量权。
因此,荷兰的判决从表面上看并不像实际情况那样具有可预测性。大多数罪行没有统一的量刑表和强制性最低刑期;只有法定最高刑期、一套已公布的参考标准,以及法官必须给出清晰易懂的理由。本文阐述了荷兰的法律框架、法院实际可以施加的处罚和措施、法院在权衡各种惩罚目标时所考虑的因素、理由说明要求的运作方式及其适用范围,以及该制度所受到的批评。
合法性原则:无先例法律,不得处罚。
《刑法》第一条规定了一条经典规则,即任何行为,除非依据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处罚。同样的保障也出现在《欧洲人权公约》第七条中,这意味着被告可以直接援引该条。由此产生三项后果,而每一项在实践中都发挥了实际作用。
- 犯罪行为必须事先存在。 法院不能通过类比来创设责任,无论该行为的危害性多么显而易见。如果新的行为超出了所有现有罪行定义的范畴,解决之道在于立法,而非创造性的解释。
- 犯罪描述必须足够清晰。 公民必须能够根据条款文本及其相关判例预见哪些行为应受处罚。模糊的犯罪描述应作限制性解释。
- 刑法不具有追溯力,不会对被告人不利。 第 1 条第 2 款补充了镜像规则: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律发生了变化,则适用对被告最有利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也适用于量刑。法院不得判处法律未规定的更重刑罚或刑罚类型。因此,每项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以及《刑法典》第23条规定的罚款等级,构成了所有量刑决定的框架。
荷兰刑事法院实际可以判处的刑罚
荷兰刑法区分三种制裁类型,混淆这三种类型是英语对该制度描述中最常见的错误。这三种类型分别是主要处罚、辅助处罚和措施。只有前两种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措施的目的不同,遵循不同的规则。
主要处罚
《刑法》第九条列出了四项主要刑罚。监禁(gevangenisstraf)适用于严重犯罪,刑期固定,最严重的案件可判处终身监禁。拘留(hechtenis)适用于轻微犯罪,现已很少使用。社区服务令(taakstraf)包括为公共利益从事无偿劳动;如果犯罪者不履行社区服务令,法院会预先确定一段替代拘留期。罚款( geldboete)根据法定罚款等级确定,法院必须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
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社区服务令作为唯一刑罚。《刑法》第22b条禁止对以下情况单独判处社区服务令:法定最高刑期为六年或六年以上且造成受害人严重人身伤害的犯罪;某些性犯罪;以及犯罪者在过去五年内曾因类似犯罪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社区服务令只能与无条件监禁刑罚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同时执行。
附带处罚
另有三种辅助处罚:剥夺某些权利,例如担任公职、投票或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没收与犯罪有关的财物;以及公布判决书。这些辅助处罚可以与主要处罚同时施加,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单独施加。
这些措施并非惩罚措施。
采取措施是为了保护社会、消除违法行为或恢复受害者的地位,这些措施并非像刑罚那样与罪责挂钩。这通常是荷兰量刑制度中被忽略的范畴,而这恰恰是许多实际操作的关键所在。
- 没收犯罪所得 根据《刑法》第 36e 条,将在定罪后的单独诉讼程序中处理。
- 退出流通 根据第 36b 条,属于危险物品或非法持有的物品。
- 补偿措施 根据第 36f 条,国家可以代表受害人向犯罪者收取损害赔偿。
- 被送入精神病院或被勒令接受强制治疗 根据第 37 条和第 37a 条规定,如果犯罪时存在精神障碍,并且为了他人的安全需要,可以申请 (terbeschikkingstelling, TBS)。
- 安置于惯犯管教所 (ISD)根据第 38m 条规定,针对因成瘾或其他潜在问题而反复犯下轻微罪行的惯犯。
- 限制自由的措施 根据第 38v 条,可以实施区域禁令、接触禁令、在特定地点停留的义务或报告义务,最长可达五年。
缓刑及相关条件
荷兰量刑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源于缓刑制度。根据《刑法》第14a条,法院可以命令暂缓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除非罪犯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或违反缓刑条件。第14c条允许法院对缓刑附加特殊条件,例如:接受成瘾或精神障碍治疗、入住矫正机构、禁止接触或进入特定区域、电子监控、向缓刑监督机构报告,或禁止饮酒或吸毒。实际上,附加特殊条件的缓刑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另一方面,《刑法典》第9a条允许法院在犯罪情节或犯罪人情况特殊的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且被告有罪,但完全不予处罚。该条款使用频率不高,但其存在表明,在荷兰法律中,定罪和处罚是两个独立的决定。
我们为何要惩罚:荷兰法院权衡的考量因素
荷兰成文法并未规定量刑目标的层级。量刑目标源于法律理论和判例法,法院在每个案件中综合权衡这些目标。在有理有据的判决中,有四个目标反复出现。
报应
报应的理念在于,错误行为需要与其严重程度相称的回应,而施加惩罚象征性地恢复了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律秩序。在严重人身伤害案件中,报应是最重要的目标,也是最能直接回应受害者和社会对错误行为予以认可的需求的目标。报应既设定了上限,也设定了下限:任何其他目标都无法为与犯罪者罪责不成比例的惩罚辩护。
一般威慑
一般威慑针对的是除犯罪者以外的所有人。法院通过对犯罪行为施加和执行处罚,表明这种行为会带来代价。判决最常援引一般威慑来应对那些常见、难以察觉或引起广泛不安的犯罪行为,例如入室盗窃、夜间经济暴力、酒后驾驶和有组织毒品犯罪。实证研究表明,被抓获的确定性比严厉的刑罚更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这也是法院在运用威慑论点时保持谨慎的原因之一。
特别预防
特别预防针对的是个体罪犯,旨在防止其再次犯罪。它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剥夺犯罪能力,因为被拘留的罪犯无法在外面再次犯罪;个体威慑;以及通过治疗、监督或培训改变行为。这一目标通常决定刑罚的形式而非长度,因此往往会产生部分缓刑并附加治疗条件,而不是更长的监禁刑期。
康复和重返社会
改造的意义远不止于预防再次犯罪:它旨在通过在监禁期间提供教育和工作、帮助偿还债务和戒除毒瘾以及出狱后的后续关怀,使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中有用的人。对于青少年罪犯以及那些治疗方案切实可行的罪犯而言,改造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同时,由于长期监禁被认为会损害改造所依赖的前景,因此改造也给司法系统内部带来了最尖锐的矛盾。
目标之间的冲突
这些目标并非总是相容的,判决必须解决冲突,而非掩盖问题。长期监禁虽然满足了惩罚和普遍威慑的要求,但却损害了罪犯的改造。附带治疗条件的社区服务令或许是预防再犯最有效的方法,但却无法达到罪行严重程度所应有的惩罚力度。初犯酒驾致人死亡的案例,虽然个体威慑作用有限,但普遍威慑的论点在该领域却十分有力。
没有固定的公式。法律要求的是,法院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判决并解释判决理由,因此,在荷兰的量刑中,理由陈述比任何刑期都更为重要。
法院如何得出这个数字
在法定最高刑期范围内,法院会考虑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诉讼程序。每次判决中,对这些因素的考量方式都大同小异。
与犯罪相关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罪责程度、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被告人是主犯、从犯还是教唆犯、是否使用暴力或武器、受害人的脆弱性以及犯罪是否预谋。此外,诸如过度自卫或责任能力减弱等可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也会被纳入考量。
与罪犯相关的因素包括年龄和个人情况、犯罪记录摘录、悔罪意愿和弥补过错的意愿、诉讼期间的行为,以及任何成瘾、精神障碍或债务问题。如果法院命令提交报告,缓刑服务机构或行为专家的调查结果通常具有相当大的分量。《刑法》第63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先前案件时,应考虑先前判决前所犯罪行的处罚,以确保最终判决的总刑罚不超过所有罪行合并审理时可能判处的刑罚。
与诉讼程序相关的因素包括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规定的合理时间要求(通常会导致减刑)以及调查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59a 条,这可能导致减刑、排除证据,或在特殊情况下阻止起诉)。
相称
比例原则是其指导原则。刑罚必须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合理相称,荷兰上诉法院的判决几乎逐字逐句地阐述了这一原则。阿纳姆-吕伐登上诉法院在2016年一起暴力犯罪案件的判决(ECLI:NL:GHARL:2016:3906)中就采用了这一原则,指出在确定刑罚时,法院考虑了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并权衡了报复和两种形式的威慑。
参考点和指导原则:两回事
荷兰的量刑依据两套已公布的量刑起点,这两套起点分别来自不同的机构。公共检察署有其自身的起诉指南(richtlijnen voor strafvordering),该指南决定了检察官将提出的量刑要求。与此同时,司法部门也维护着一套量刑参考标准(orientatiepunten),该标准由国家刑事法官咨询机构共同制定,描述了常见犯罪类型的量刑起点以及影响案件量刑的因素。
这两套准则均不约束法院。检控指南并非针对法院,而司法机关的参考点明确属于起点而非规则;偏离这些参考点是允许的,且本身无需特殊理由。结合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它们在不将量刑变成计算的情况下,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有义务给出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359条要求判决书说明决定处罚或措施的理由。实践中,这项义务包含三个层面。
最高法院的一般职责并不苛刻。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只需在有限范围内阐明其推理过程,因为评估涉及诸多因素,无法全部明确阐述。法院的要求是,其推理过程必须清晰易懂,且内部不存在矛盾。因此,最高法院对量刑的复核也受到相应的限制:最高法院不会重新评估刑罚的严重程度,只有在原判决的推理无法支撑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干预。
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了明确且有理有据的立场,而法院却不予采纳,则该方当事人负有更严格的义务。例如,辩方提出的、基于被告人个人情况的、关于刑期不应超过审前羁押时间的合理论点,即属于此类立场;如果法院判处更长的刑期,则必须阐明其不予采纳的理由。最高法院在2022年7月5日的一项判决中适用了这一标准,认为上诉法院已充分解释了鉴于罪行的严重性以及被告人此前获释后的行为,为何有必要判处更重的刑罚(ECLI:NL:HR:2022:975)。未能对此类立场作出回应将导致判决无效。
对于监禁刑罚和剥夺自由的措施,适用一项特殊义务:判决书必须具体阐明导致该选择的各种情况。关键在于,剥夺人身自由并非默认结果,必须对此作出正当解释。
该系统受到批评的地方
荷兰的做法是站得住脚的,但它也有公认的弱点,刑事辩护实践中也看到了所有这些弱点。
理由简明扼要。量刑理由通常简短,对于被告人和受害者而言,判决为何是三年而非两年或四年,往往令人费解。最高法院出于对审理案件并见被告的初审法院的尊重,一直不愿收紧这一要求。被告可采取的制衡手段在于程序:明确提出并记录在案的、有理有据的立场,才能迫使法庭作出回应。
法院间存在差异。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法院之间以及不同法官对类似罪行的判决存在差异。参考案例和上诉判例法限制了这种差异,但无法消除,在一个建立在个案评估基础上的体系中,究竟多大的统一性才是可取的,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实践中,这正是有时仅就量刑提出上诉是值得的原因之一:上诉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
受害人的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e款,受害人向法院陈述意见的权利已逐步扩大,受害人可以作为受害方参与诉讼,要求赔偿。然而,他们对判决的影响仍然是间接的。陈述权的存在是为了倾听受害人的观点,而不是为了让受害人决定刑罚,法院也不受其陈述内容的约束。在承认受害人所受伤害与保持量刑一致性之间取得平衡的难题尚未解决,而且恐怕也难以解决。
句子之后:如何执行
判决并不是案件的最终决定,随着 2021 年 7 月 1 日《监禁判决和保护法》(Wet straffen en beschermen)的生效,执行阶段发生了重大变化。
有条件释放(voorwaardelijke invrijheidstelling)不再是自动生效,也不再是从长期刑期中固定的一部分开始计算,而是最长两年。有条件释放是根据个案情况而定,需要权衡被释放者在羁押期间的行为、对社会的风险以及受害者的利益。释放可以附加条件,违反这些条件可能导致剩余刑期继续执行。
监禁刑罚和经济处罚由中央司法征收机构和监狱管理机构代表检察机关执行。如果判处赔偿措施,国家会向罪犯收取赔偿金并支付给受害人;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未能收取,则适用预付款方案。对被告而言,实际结果是,执行机制应成为量刑论证的一部分,而非事后考虑:无条件刑罚与部分缓刑、罚款与社区服务令之间的区别,决定了判决后的实际后果。
量刑背后的逻辑
荷兰刑法中的合法性原则是什么?
根据荷兰刑法典第 1 条,任何人不得在没有事先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到惩罚,这意味着只有在行为发生时已被法律定义为应受惩罚的罪行,该行为才能导致刑事制裁。
荷兰法律中的惩罚仅仅是报复吗?
不,报复只是立法机关和判例法所认可的几个目标之一。报复基于这样一种理念:通过与罪行严重程度合理相称的惩罚,象征性地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但其他目标也发挥着作用,有时甚至与报复目标存在冲突。
除了监禁之外,荷兰刑事判决还可以包括哪些措施?
荷兰法律区分处罚和措施。除监禁、拘留、社区服务和罚款等主要处罚外,《刑法典》第9条还规定了三项辅助处罚:剥夺某些权利、没收财产和公布判决。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不属于处罚的措施,例如:没收犯罪所得、收回赃物、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强制住院治疗、送往惯犯管教所,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例如区域限制或接触禁令。
法官为什么要解释判决背后的理由?
因为判决并非任意决定:它反映了对法律原则、社会利益和个人情况的考虑,法官通过权衡惩罚所追求的不同目标来证明其选择的合理性。
如果你面临判刑,这意味着什么?
荷兰司法体系的实践经验在于,量刑并非基于计算,而是基于辩论。由于法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且有义务解释其如何运用该权力,辩护律师提交给法庭的材料及其呈现方式,都会影响最终结果。一份详尽记录的个人情况陈述、一份专家或缓刑官报告、一份具体可行的条件建议、已采取的治疗或赔偿措施的证据,以及一份记录在案的、有明确依据的立场,所有这些都会促使法院认真对待案件,而不是仅仅寻找一个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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