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配偶赡养费在接受赡养费的一方再婚、缔结登记伴侣关系或与他人同居(如同已婚关系)时,依法终止。该规定载于《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简称BW)第1:160条,一旦适用,赡养费即永久终止:即使新的伴侣关系破裂,赡养费也不会恢复。子女抚养费则不同,会持续支付,因为子女抚养费是支付给子女而非前配偶的。
难点几乎从来不在于规则本身,而在于如何证明《儿童法》第1:160条所述情况确实发生,以及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本文阐述了需要证明的内容、法院如何评估、继父母出现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如何正式变更抚养令或协议。
当配偶赡养费因前配偶有了新伴侣而终止时
《德国婚姻法》第1:160条列出了三种终止离婚配偶支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况:受赡养方再婚、缔结登记伴侣关系,或与他人同居,如同已婚或已登记伴侣关系。其结果并非减少或中止支付。赡养费义务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终止,任何后续法院命令均不得恢复支付。
由此引申出两点,而这两点也常常被误解。第一,法律上离婚是自动终止的,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如果你的前配偶对此提出异议,你仍然需要法院来证明离婚条件已满足,在此之前,你仍然面临现有离婚判决的强制执行。第二,由于离婚的效力是永久性的,法院会对该条款进行严格解释。即使是新的关系,哪怕是认真的,也不足以终止离婚。
婚姻和注册伴侣关系
这两项都很简单明了。两者都记录在荷兰人口登记册(Basisregistratie Personen,简称BRP)中,日期不容置疑。赡养费在结婚之日或登记之日终止,无论前配偶是否同意,也无论新婚姻是否改善或恶化其经济状况。经济需求在此无关紧要:《荷兰婚姻法》第1:160条并未询问是否仍需要赡养费,而只询问上述三项事件中是否已发生。
在荷兰,不具备民事效力的宗教婚姻本身并不能触发该条款。然而,它或许可以作为持久情感关系的证据,而这正是第三项理由所要求的。
像夫妻一样生活:需要证明什么
第三项理由是需要诉讼的理由。最高法院适用四项累积性要求,所有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义务才能终止:
- 接受者和新伴侣之间建立的持久的情感关系
- 他们两人同居,指的是共同居住。
- 他们共同经营一个家庭,分担费用和日常生活的实际安排。
- 他们彼此关爱,互相扶持,而不是单方面地为对方做出贡献。
由于各项要求是累积性的,任何一项不达标都会导致整个论点失效。例如,每周同住几个晚上但各自拥有住所和财务的伴侣,并不符合要求。同样,一方承担所有费用而另一方不予回报的安排也不符合要求,因为缺乏相互照顾。法律没有规定最短期限,但这种关系必须是持久的,而非尝试性的,法院会从一段时间的角度而非某一时刻来审视情况。
在居民登记册 (BRP) 中登记同一地址是强有力的证据,但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真正共同居住但故意保持各自独立登记的人属于《德国联邦法》第1:160条的适用范围;而仅作为室友共享地址但无情感关系的人则不属于该条适用范围。
证明你的前任与你同居
要求停止支付赡养费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这是一个相当苛刻的立场,因为事实真相往往隐藏在对方家中,而非公开记录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典》(Wetboek van Burgerlijke Rechtsvordering, Rv)第152条,法院可以自由评估证据,这意味着没有固定的证据清单来界定哪些证据有效,但某些证据的分量远超其他证据。
从户籍登记簿(BRP)中摘录一份显示两人登记在同一地址的文件是最有力的切入点,而且很容易获取。除此之外,共同经济的证明文件才是关键:例如,以两人名义签署的租赁协议或抵押贷款契约、联名银行或储蓄账户、共同的房屋保险或责任保险单、以两人名义签署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合同,以及寄往同一地址的信件。邻居的证词,以及显示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社交媒体帖子,虽然可以佐证,但通常不足以单独构成确凿的证据。
一旦了解了这四个要件,就很容易识别出证据不足的问题。经常过夜、一起度假、一起参加家庭活动以及被熟人描述为情侣,这些都表明存在情感关系,但却无法说明共同生活或互相照顾的情况。仅凭这些材料构建的档案往往难以通过审查。
如果付款方诉诸观察,无论是亲自观察还是通过调查机构进行,GDPR 都适用,尊重隐私权也同样适用。荷兰民事法院通常仍会采纳违反这些规则获得的证据,权衡查明真相的利益与侵犯隐私的程度,但法院可能会对过度监视行为追究责任,而且这种做法成本高昂。比例原则是实际操作中的限制:在特定时期内进行有针对性的观察是合理的,但对整个家庭进行持续监控则不合理。
有一条规则比所有这些都重要:你不能随意停止支付。赡养令或已登记的和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擅自停止支付将导致你面临法警强制执行、工资扣押,以及(如果地方政府信息办公室介入)催收费用。你应该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继续支付,或者同时申请暂停支付的临时措施。
即使你的前任有了新的伴侣,子女抚养费也不会终止。
根据《德国联邦法典》第1:392条和第1:404条,父母双方均有义务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而定。家庭中新增伴侣并不改变这项义务,且新伴侣的收入不计入父母双方的收入计算中。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根据《德国联邦法典》第1:395a条的规定,作为生活费和学费的补贴,继续支付至子女年满二十一周岁。
新伴侣承担经济责任有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都需要正式的步骤,而不是简单地搬进来同住。
当新伴侣成为继父母时
根据《德国联邦法》第1:395条,继父母有义务抚养其配偶或登记伴侣与其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因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新伴侣必须与原配偶结婚或登记为伴侣关系,且子女必须实际属于该共同居住的家庭。未婚同居,无论关系多么稳定,均不产生继父母的抚养义务。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继父母将与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而不是取代他们。《德国家庭法》第1:397条规定了所有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如何分配抚养费总额,并会权衡每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他们与子女的关系。实际上,继父母的份额通常少于父母一方的份额,但可以减少非同住父母的抚养费。这种减少并非自动发生,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当新合伙人获得共同权力时
第二条途径是《德国联邦法》第1:253w条。如果父母与非父母一方共同行使监护权,则该非父母一方有义务为受监护的子女提供抚养。这项义务不限于已婚或已登记的伴侣,并且在监护权终止后仍然有效,期限与共同监护权的持续时间相同,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子女21周岁。
父母与非父母一方之间的共同监护权需经法院申请方可授予,因此这是一项有据可查的事件。如果该监护权已获授予,则表明情况发生了真实变化,也是要求重新计算子女抚养费的充分理由。我们对荷兰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解释,详细列出了法院在计算时所依据的各项要素。
新合伙人如何影响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基于两个变量:受助人的实际需求(behoefte)和支付人的经济能力(draagkracht)。计算方法详见“赡养费专家组”(Expertgroep Alimentatienormen)的指导原则,该原则每年以《赡养费标准》(Tremanormen)之名出版。这些标准并非法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却被严格遵循。由于其计算结果每年都会修订,因此任何超过一年的计算结果在使用前都应进行核实。
这些指导原则刻意降低了新家庭对计算的影响。例如,住房成本并非从实际租金或抵押贷款中扣除,而是从指导原则中规定的净可支配收入的固定百分比中扣除。其结果是,与新伴侣同居并将租金减半,并不会自动减少您的收入,也不会自动增加您的支出。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支付方。
对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而言,如果新伴侣有自己的收入,通常假定其能够自食其力,因此支付方的支付能力评估以单身人士为准。即使新伴侣没有收入,也不会增加支付方在标准计算中的可抵扣费用,但如果个案结果不合理,法院可以偏离指导原则。
配偶赡养费的情况比表面看起来要简单。如果同居关系符合《德国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则赡养义务立即终止,无需计算。如果同居关系不符合规定,例如双方各自居住,则赡养费的数额仍取决于受赡养人自身的收入和合理支出,新伴侣的收入不予计入。只有受赡养人自身情况的真正变化,而非伴侣的到来,才能改变最终结果。
最后,根据《德国联邦法》第1:402a条,所有赡养费每年都会依法进行指数化调整。调整后的百分比由司法与安全部长设定,并在秋季公布,于次年1月1日生效,无论双方是否采取任何行动,该调整均适用。未能执行指数化调整是造成赡养费拖欠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维护工作的变更或结束方式
除了法定指数化调整和《德国民法典》第1:160条的实施外,其他任何内容都不会自行改变。赡养令或协议的变更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协议或由法院裁定,而您选择的途径决定了结果的可执行性。
双方协议
前配偶可以自由协商新的赡养费金额,或协商终止赡养费,并将其记录在经修订的离婚协议(echtscheidingsconvenant)中。如果双方关系允许,调解也是一种可行的途径。但有两点需要注意。除非经过公证,否则私人协议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公证是《巴西婚姻法》第430条规定的可执行文件,或经法院裁定确认。此外,根据《巴西婚姻法》第1:400(2)条,任何减少或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均属无效,因为子女享有抚养权。我们关于离婚协议的指南解释了此类文件应包含哪些内容。
国家赡养费管理局(Landelijk Bureau Inning Onderhoudsbijdragen,简称LBIO)有时会在此类情况下被提及,但其作用常常被误解。LBIO负责在支付方拖欠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时进行催收,执行法定指数调整,并处理国际追讨事宜。它不负责确定、重新计算或变更欠款金额。只有当事人通过协议或法院才能进行此类操作。
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可根据《德国家庭法》第1:401条申请变更赡养费。若因情况变更导致赡养费命令或协议不再符合法定标准,法院可变更或撤销该命令或协议;此外,若原决定从一开始就基于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法院也可根据《德国家庭法》第1:401(4)条另行作出变更或撤销该命令或协议。根据《德国家庭法》第1:160条申请确认赡养费已终止,亦可按相同程序提出。
家庭事务诉讼由荷兰执业律师(advocaat)进行;当事人必须有律师代理。申请书中列明所依据的变更及其证据,对方可以提出答辩,法院在作出裁决前会举行听证会。法院可以追溯判决,如果适用《荷兰家庭法》第1:160条,则生效日期为同居开始之日,而非申请日期。
不可修改条款
许多和解协议都包含一项“禁止变更配偶赡养费条款”(niet-wijzigingsbeding),即排除变更配偶赡养费的条款。德国《婚姻法》第1:159条允许这样做,但前提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条款效力强大:一般的境况变化不足以构成变更配偶赡养费的依据。根据德国《婚姻法》第1:159(3)条,只有在情况发生极其剧烈的变化,以至于申请人不再能够合理地受该条款约束时,该条款才能被撤销。而这一门槛很高,很少能够达到。
此类条款有三点不可做到。首先,它不能限制子女抚养费,因为根据《德国婚姻法》第1:400(2)条,限制子女抚养费无效。其次,如果双方另有约定,该条款将失效。最后,该条款不能凌驾于《德国婚姻法》第1:160条之上,因为该条规定通过法律而非变更的方式终止抚养义务。如果您同意了不可变更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该条款,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您的立场已成定局。关于支付方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时抚养义务是否终止的相关问题,请参阅我们关于“伴侣赡养费是否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的文章。
隐瞒、偿还和常见错误
受赠人开始与他人同居并不构成犯罪,即使未事先通知,但实际后果却十分严重。许多和解协议都明确规定了通知居住安排变更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更重要的是,一旦法院认定《德国联邦法》第1:160条自某一日期起适用,则该日期之后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属无法律依据,原则上可根据《德国联邦法》第6:203条作为不当支付予以追回。
然而,追回欠款并非自动发生,因此务必对此保持务实态度。如果赡养费已用于支付日常生活开支,且偿还会给受赡养人造成经济困难,荷兰法院会采取限制措施,并可限制偿还金额或期限。隐瞒欠款的情况则相反:如果受赡养人主动误导支付方,则其要求法院限制欠款的理由较为薄弱。与一种长期存在的误解相反,隐瞒欠款本身并不会受到任何罚款或处罚。
这些案例中反复出现一些本可避免的错误。在法院判决前停止付款是最有害的,因为它会将原本站得住脚的立场变成拖欠款项和强制执行费用。仅凭情感关系而没有共同居住和相互照顾的证据来构建案件,是理由充分的申请失败的最常见原因。等待时间过长是第三个原因:记忆会模糊,租赁协议会被更换,银行记录也越来越难获取,而你试图追回的欠款却会不断增加。
接收方的相应错误在于,他们以为可以通过保留两个登记地址来规避《德国婚姻法》第1:160条的规定,从而构建新的婚姻关系。法院审查的是人们的实际生活状况,而非登记地址,而仅仅存在于纸面上的关系安排通常会在租赁合同、账单和银行对账单中有所体现。
现在应该采取的实际步骤
如果您支付赡养费,并且怀疑您的前配偶与他人同居,请申请一份该地址的BRP(出生、死亡、婚姻和财产登记)摘录,并分阶段(而非一周)收集上述文件材料。在与任何人对质之前,请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因为警告往往会导致登记变更,而不是居住安排的改变。在此期间,请继续支付赡养费。
如果您正在领取赡养费并开始一段新的关系,请在同居前弄清楚你们之间的关系。第1:160条德国婚姻法是否适用于您的情况是一个法律问题,答案是永久性的,而且事先确定远比两年后提起诉讼并追讨赡养费要划算得多。如果您希望有一段试住期,则必须与您的前配偶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因为法律本身并没有规定试住期。
无论哪种情况,都务必仔细查看你们的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通知义务、不可修改条款、对同居的约定定义或约定的试用期等,往往会在任何一般规则生效之前就决定最终结果。我们的荷兰赡养费指南涵盖了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的更广泛框架,而我们的家庭法指南则阐述了有关离婚和子女抚养权的各项规定。
常见问题
下面您将找到有关当您的前任开始一段新恋情时赡养费的最常见问题的答案。
我的前任寻找新伴侣会对赡养费的数额产生什么影响?
配偶赡养费的数额取决于接受者的需求和支付者的经济能力。
新合伙人的收入不直接计入计算。
当前任开始与新伴侣同居时,住房成本和其他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新伴侣有收入并承担费用,前任可能需要的赡养费就会减少。
如果同居关系达到如同已婚人士一样共同生活的程度,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1:160 条,配偶赡养费将完全终止。
这样一来,需求计算就不再适用。
如果我的前伴侣搬去和新伴侣同住,我可以改变我的赡养义务吗?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则维护可能会发生变化。
与新伴侣同居可能会带来很大的变化。
双方可以通过重新协商的方式调整赡养义务。
这可以通过咨询调解员、律师或公证人来完成。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
这需要律师。
请注意:如果离婚协议中有不可修改条款,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更改抚养费。
如果我的前夫与新伴侣结婚或建立注册伴侣关系,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如果前任结婚或登记同居,则配偶赡养义务将完全终止。
当前任采取这一步骤时,这将自动适用。
如果前任不同意停止抚养,可以向法院申请正式终止抚养。
对于子女抚养费适用不同的规定。
当前任结婚或建立注册伴侣关系时,这种情况不会自动停止。
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我的前任的财务状况因新恋情而发生了变化?
为了改变抚养费,必须证明前任正在同居,并且双方都互相照顾。
证明这一点可能很复杂。
证据可能包括:BRP 摘录、以双方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联名账户或保险单。
邻居或家人的证人证词也可能有帮助。
法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同居期间在不同地址正式登记不足以维持赡养费。
如果我的前夫有了新伴侣,我该如何向法院申请更改赡养费?
变更赡养费支付方式需要律师的法律协助。
此过程称为修改请求。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请求。
这解释了为什么需要改变维护以及有什么证据。
法院安排了一次听证会,让双方陈述案情。
然后法院决定是否改变抚养费以及改变的程度。
在特定情况下,前任伴侣开始新的关系后,其中一位家长是否不再需要支付抚养费?
当前任结婚、登记建立伴侣关系或与新伴侣永久同居时,配偶赡养费将完全终止。
此规则适用于所有情况。
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则有所不同。
这种抚养费会继续发放,因为它关系到孩子的抚养,而不是前伴侣的抚养。
一些离婚协议包括试用期。
前任要和别人同居吗?那么赡养费就暂时停止了。
创新中心 Law & More 可以帮助
我们的家庭法律团队为荷兰的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根据《荷兰法典》第1:160条申请终止赡养费、根据《荷兰法典》第1:401条申请变更赡养费、针对此类申请进行辩护,以及上述两项申请所需的证据准备工作。我们还会在新关系开始前为受赡养人提供法律建议,这通常是解决问题成本最低的时机。如果您的情况发生变化,想了解自身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