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两层公司的来龙去脉

法定两层公司的来龙去脉

法定的两级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可以适用于NV和BV(以及合作社)。 人们通常认为这仅适用于在荷兰开展部分活动的国际运营集团。 但是,并不一定一定要这样。 该结构制度可以比人们预期的更快地开始适用。 这是应该避免的事情还是它也有其优点? 本文讨论了法定两层公司的来龙去脉,并使您能够对其效果进行适当的评估。

法定两层公司的来龙去脉

法定两层公司的目标

由于股份制在上世纪中叶的发展,法定的二级公司被引入到我们的法律体系中。 在过去曾经有大股东长期承诺的情况下,短暂投资于公司变得越来越普遍(甚至对于养老基金而言)。 由于这也导致较少的参与,因此,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GMS”)对管理层的监督能力下降。 这导致立法者在1970年代引入了法定的两级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形式,在这种商业形式中,人们在劳力和资本之间寻求平衡,要求进行更严格的监督。 这种平衡旨在通过收紧监事会(以下简称“ SB”)的职责和权力,并以牺牲GMS的权力为代价而成立劳资委员会来实现。

如今,股份制的这种发展仍然是有意义的。 由于大公司中许多股东的角色是被动的,因此一小部分股东可能会在GMS中发挥领导作用,并在管理上施加很大的权力。 短暂的股权激励了一个短期愿景,即股票必须尽快增值。 这是对公司利益的狭view看法,因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其员工)可以从长远的眼光中受益。 在此背景下,《公司治理守则》提到了“长期价值创造”。 这就是为什么法定的两层公司在今天仍然是一种重要的公司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平衡。

哪些公司符合结构体系的资格?

法定的两层规则(在荷兰语中也称为结构制度或“ structuurrregime”)不是强制性的。 法律规定了公司必须满足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后必须成为强制性要求(除非有豁免,这将在下面进行讨论)。 这些要求在《荷兰民法典》(DCC)第2:263节中规定:

  • 公司的注册资本 连同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准备金,包括解释性说明,总计为 至少 皇家法令确定的金额(目前固定为 16亿欧元)。 这还包括回购(但未取消)的股份和所有隐性准备金,如解释性注释所示。
  • 该公司或其从属公司已建立了 劳动委员会 基于法律义务。
  • 荷兰至少有100名员工 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 员工没有长期或全职工作的事实对此不起作用。

什么是附属公司?

这些要求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 附属公司。 人们常常会误以为法定的两级规则不适用于母公司,例如,不是由母公司成立了劳资委员会,而是由子公司成立。 因此,检查组内其他公司是否已满足某些条件也很重要。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算作依赖公司(根据DCC第2:152/262条):

  1. 公司或一个或多个从属公司的法人,单独或共同 并至少以其认购资金的一半为自己的帐户出资,
  2. 公司的 商户已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 公司或从属公司 作为合作伙伴对第三方承担全部债务的全部责任.

自愿申请

最后,有可能 申请 (完整或简化的)两层板系统 自觉自愿。 在这种情况下,仅适用于有关劳动理事会的第二项要求。 一旦纳入公司章程,该两级法定规则即适用。

成立法定两层公司

如果公司符合上述要求,就具有合法的“大公司”资格。 必须在GMS通过年度帐目后的两个月内,将其报告给贸易登记处。 遗漏该注册将被视为经济犯罪。 此外,任何具有合法利益的当事方都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此注册。 如果这种登记已经连续三年在商业登记册中,则适用结构制度。 当时,必须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以促进这一制度的实施。 除非进行了通知,但直到进行注册后,适用于法定两层规则的期限才开始运行。 如果公司不再满足上述要求,则可能会在此期间中断注册。 当公司被告知再次遵守时,该期限从头开始(除非该期限被错误地打断了)。

(部分)豁免

完全免除的情况下,通知义务不适用。 如果结构体制适用,它将在没有径流期的情况下不复存在。 下列豁免适用于法律:

  1. 该公司是一家 适用完整或简化结构制度的法人实体的从属公司。 换句话说,如果(减缓的)两层董事会制度适用于母公司,则子公司可以免税,反之亦然,这不会导致母公司免税。
  2. 公司在国际集团中担任管理和财务公司,但公司和集团公司雇用的员工大部分是荷兰以外的雇员。
  3. 至少有一半已发行资本的公司 参加 a 由至少两个受制于结构体制的法人合资.
  4. 服务公司是一家 国际集团。

国际组织的结构也有所缓解或削弱,在这种情况下,SB未被授权任命或解雇管理委员会成员。 原因是集团内与法定两层公司的统一和政策被打破。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适用:

  1. 该公司是(i)两级董事会公司,其中(ii)至少一半的已发行资本由(荷兰或外国的)母公司或从属公司持有,并且(iii) 团体'的员工在荷兰以外的地方工作。
  2. 法定两级公司的至少一半已发行股本由两家或多于一家公司持有。 合资企业 安排(相互合作安排),其团队中的大多数员工在荷兰以外的地方工作。
  3. 至少一半的已发行资本由母公司或其从属公司根据相互合作安排(其本身是法定的两级公司)持有。

结构制度的后果

期限到期后,公司必须根据有关两层董事会制度的法定规定(《美国国家会计委员会DCC第2:158-164条》和《 NV DC第2条:268-2:274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BV的DCC)。 两层公司在以下方面与常规公司不同:

  • 设立监事会 (或DCC第2:164a / 274a条规定的一级董事会结构) 是强制性的;
  • SB将获得更广泛的权力 以牺牲GMS的能力为代价。 例如,SB将获得有关重要管理决策的批准权,并且(在整个机制下)将能够任命和罢免董事。
  • SB的成员由GMS提名,由GMS任命,其中三分之一的成员由劳动理事会任命。 只能以代表已发行股本至少三分之一的绝对多数拒绝任命。

结构性政权令人反感?

小型,激进主义者和完全以利益为导向的股东的权力可以通过结构制度来削弱。 这是因为SB通过扩展其权力,可以专注于公司利益范围内的更广泛利益,包括股东利益,这从广义上使利益相关者以及公司的连续性受益。 员工还可以在公司的政策中获得更大的影响力,因为劳动委员会任命了SB的三分之一。

限制股东控制

但是,如果出现偏离短期股东惯例的情况,法定的二级公司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这是因为以前由大股东(通过家族企业)通过其影响力和长远眼光丰富了公司,而大股东则受到两层董事会系统的控制。 这也会使公司对外资的吸引力降低。 这是因为法定的两级公司不再能够行使任命和解雇的权利(这种控制的最深远的行使),并且(即使在减免制度中)也不能对重要的管理决定行使否决权。 。 建议或反对的剩余权利以及在此期间被解雇的可能性只是其淡薄的阴影。 因此,法定两层制的可取性取决于公司的股东文化。

量身定制的结构方案

但是,有可能做出一些安排以在法律范围内容纳公司的股东。 例如,尽管在公司章程中不可能限制SB批准重要的管理决策,但对于这些决策也可能需要另一公司机构(例如GMS)的批准。 为此,适用修改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则。 除了组织章程细则中的偏差外,合同上的偏差也是可能的。 但是,这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在公司法中不可执行。 通过对法定的两层规则进行法律上允许的修改,尽管有强制性的应用,还是有可能找到一种适合公司的制度。

阅读本文后,您仍然对结构体系有疑问吗?还是您想要有关结构体系的定制建议? 然后请联系 Law & More。 我们的律师专门研究公司法,很高兴为您提供帮助!

Law & More